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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海关统计,一季度北京地区外贸首次突破9000亿元,呈现良好上扬势头。3月份,北京地区进出口3298.3亿元,创历史同期新高,也是自2022年12月以来的月度进出口最高值。一季度,北京地区民营企业进出口1035.6亿元,较去年同期增长20%,占北京地区进出口总值的11.4%;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1355.5亿元,较去年同期增长5.3%,占北京地区进出口总值的14.9%,连续两个季度正增长。一季度,北京地区前5大贸易伙伴分别为欧盟、瑞士、美国、巴西、东盟。其中,对瑞士、巴西进出口分别较去年同期增长35.1%、7.1%。北京地区对共建“一带一路”国家进出口4562亿元,占北京地区进出口总值的50.2%。一季度,京津冀地区实现进口、出口双增长。京津冀地区实现外贸进出口1.25万亿元,较去年同期增长4%。其中,进口9268.6亿元,较去年同期增长4.1%;出口3271亿元,较去年同期增长3.7%。北京地区外贸占京津冀外贸总值的72.5%。
皇冠app安卓系统中新网合肥4月18日电(张启飞)18日,中国绿茶金三角首届斗茶会在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举行,来自皖浙赣绿茶金三角核心区的百种名优茶亮相斗茶会,争夺“茶王”等奖项。中国绿茶金三角是指位于皖浙赣三省交界、历史上盛产优质绿茶屯绿、婺绿和遂绿的茶区,主要分布在休宁、婺源、开化及三地周边地带。2008年,中国国际茶文化研究会、中国茶叶流通协会共同授予休宁县、开化县、婺源县“中国绿茶金三角核心产区”称号。此次斗茶活动以“绿茶金三角,名茶荟萃地”为主题,旨在加强中国绿茶金三角地区的交流与合作,共同促进区域茶产业协同发展,打响绿茶金三角品牌。来自中国农业科学院茶叶研究所研究员、资深首席科学家鲁成银和来自安徽、湖南、江西等高校茶学或专业机构的茶叶审评专家,对安徽省黄山市、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等中国绿茶金三角核心的茶叶,按照国家感官审评标准逐一开评。本次斗茶会分为四个大组(名优绿茶组、外销茶41022组、太平猴魁茶组、红茶组)分别决出茶王、特等金奖、金奖、优胜奖。据介绍,此次活动由黄山市茶产业促进中心和中国绿茶金三角核心区品牌推广组委会联合举办,黄山市茶叶行业协会、休宁县茶叶行业协会、开化县茶叶产业协会、婺源县茶业协会参与协办,本次活动由黄山百草职业培训学校具体承办。中国农业科学院茶叶研究所研究员、资深首席科学家鲁成银说,斗茶会弘扬传承中国茶文化和制茶技艺,促进专业茶艺师和茶艺爱好者交流学习进步,对传承传播茶文化具有积极影响。活动期间还举办以业界学者、评审专家及参赛企业代表为主体,对此次斗茶进行点评,并围绕茶产业高质量发展开展访谈交流。(完)
皇冠app安卓系统新京报讯(记者慕宏举)建设工程周期长、情况复杂,施工过程中有时无法继续履行,工程处于“半截子”状态。此时,承包人已经为工程投入了人力、物力,但由于结算流程复杂或发包人恶意拖延等因素,迟迟拿不到工程款。根据法律规定,承包人有权在合理期限内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或请求法院拍卖工程,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那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合理期限如何计算?承包人的权利何时起算、何时过期?近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了一起相关案例。新京报记者了解到,2018年6月,发包人甲公司与承包人乙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对施工内容、时间、价款作出约定。2021年1月,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合同终止协议》,约定终止案涉工程施工,甲公司在审核确认结算文件后支付工程款。2021年2月,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交结算文件,甲公司签收后未审核确认。2022年3月,乙公司起诉要求甲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款3000余万元及利息,并主张对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诉讼中,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工程造价鉴定,扣除已付工程款后,甲公司欠付乙公司工程款2000余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合同解除后的工程价款支付事宜达成合意,可以双方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时间作为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如双方未达成上述合意,可参照建设工程未交付、建设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情况处理,以当事人起诉之日作为应付款时间。甲公司、乙公司在工程尚未竣工的情况下解除合同关系,亦未就工程价款支付事宜达成合意,故乙公司起诉之日为应付款时间,乙公司于2022年3月起诉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未超过法定期限。甲公司对已完工的工程质量并无异议,双方约定的质量保证期亦已届满,最终法院确认乙公司对甲公司应付工程款2000余万元享有优先受偿权。法官提示,解决工程欠款问题事关建筑行业发展及农民工合法权益。为充分保障农民工劳有所得,法律规定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半截子”工程虽然未经竣工验收,但农民工的劳动成果已经物化在工程中,只要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鉴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承包人如果不尽快行使权利,将会损害其他权利主体合法权益及交易安全,故法律规定行使优先受偿权最长不得超过应付工程款之日起十八个月。作为承包人,要熟悉法律规定,在工程未竣工结算、但无法继续施工的情况下,及时向发包人移交工程及资料,督促发包人进行结算;发包人怠于结算时,尽快依法维权。作为发包人,要及时审核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文件,与承包人协商确认工程量、工程价款,认识到拖延结算不影响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对于“半截子”工程,发包人可以通过证据保全公证等方式,对施工现场、已施工工程量进行证据固定,避免因后续施工或工程改建等与承包人就工程价款产生争议。编辑 彭冲 校对 杨许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