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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求是》杂志发表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文章《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传承 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深刻阐发了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重大意义。文物和文化遗产承载着中华民族的基因和血脉,是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中华优秀文明资源,是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的重要基础。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从留住文化根脉、守住民族之魂的战略高度加以部署和推动,展现了强烈的文明担当、深沉的历史意识和真挚的文化情怀。文化遗产实证了中华文明的源起和走向。中华文明是世界上唯一绵延不断且以国家形态发展至今的伟大文明,文化遗产里铭刻着“我们从哪里来,到哪里去”的基因密码。中华文明探源工程实证了我国百万年的人类史、一万年的文化史、五千多年的文明史,中华文明“外来论”“晚出论”“落后论”等不攻自破。中华民族的先人们筚路蓝缕、披荆斩棘,创造出辉煌灿烂的中华文化,历经漫长岁月积淀和历史反复淘洗,历久弥新、源远流长,铸就了博大精深的中华文明,创造了人类文明的奇迹,增强了我们作为中华儿女的文化自信与民族认同,不断增强着做中国人的志气、骨气、底气。文化遗产印证了中华文明的突出特性。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的突出优势,具有鲜明的独特性,为国家发展与社会进步提供了深厚的“软实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蕴含的哲学思想、人文精神、价值理念、道德规范共同塑造了中华文明的突出特性,包括连续性、创新性、统一性、包容性、和平性,这些文明特性在文化遗产中得到了充分表达。截至目前,我国世界遗产数量达57项,其中文化遗产39项、自然遗产14项、自然与文化双遗产4项,涵盖了从新石器时代到近代社会文明发展的漫长历史,展现了中华文明的连续性;长城、都江堰、大运河作为古代工程史的奇迹,体现了中华文明突出的创新性;故宫、布达拉宫、丽江古城、红河哈尼梯田文化景观、平遥古城、开平碉楼与村落、福建土楼等各民族共同创造的多姿多彩的文明样态,见证了中华文明多元一体的发展进程;丝绸之路、鼓浪屿等世界文化遗产呈现了中华文明的包容性和和平性。像故宫这样的世界文化遗产,将中华文明的五大突出特性都囊括进来,无疑是世界文明的瑰宝。这些文化遗产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文化强国建设、文明交流互鉴、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注入了深厚持久的文化力量。历史是最好的教科书,也是最好的清醒剂。我们党历史上的重要革命纪念地、革命遗址、烈士陵园、纪念场馆等红色文化遗产,是传承红色基因的重要载体,是中华民族宝贵的精神财富。在发掘现场,面对骨骺线尚未闭合的烈士遗骨、只有纽扣和体内子弹的遗物、没有棺椁只有草席覆盖的遗骸,年轻的考古队员们泪如泉涌、倍感震撼。革命先烈强烈的爱国情怀、民族气节、英雄气概、牺牲精神构筑了中华民族勇毅前行、敢于胜利的精神品格,是激发爱国热情,振奋民族精神,信心百倍地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的强大动力,我们要极为珍惜、大力传承。感怀历史是为了更好地开创未来。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对历史最好的继承就是创造新的历史,对人类文明最大的礼敬就是创造人类文明新形态。”让我们通过“会说话的文物”“活起来的文字”进一步增强对文化遗产的了解和体验,汲取更多在现实中前行的智慧和力量。
鼎盛下载安装苹果手机神十八乘组出征在即,CGTN记者郑亦冰在酒泉卫星发射中心采访中国载人航天工程副总设计师杨利伟。他表示,即使在那么紧张的国际情况下,美俄仍在合作。“国际合作是一个大的趋势”。他欢迎各国各机构加入中国的登月工程。
鼎盛下载安装苹果手机涉跳槽员工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纠纷在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中占比较大。4月25日,北京西城法院召开“涉员工跳槽侵害商业秘密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发布典型案例并提出法官建议。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企业保护创新成果、保持竞争优势、维护客户信赖、吸引合作伙伴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选择与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的方式来保护本单位商业秘密所蕴含的竞争利益。”西城法院副院长王元田介绍,实践中,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随意跳槽、违反劳动合同保密或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为时有发生,不仅影响着用人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还可能因商业秘密的泄露而扰乱市场竞争秩序。自2019年起,西城法院审理了一批涉竞业限制与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澎湃新闻注意到,围绕跳槽员工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况,此次通报会发布了四个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涉及冒名顶替的典型案例显示,王某系甲公司前员工,负责对接甲公司与丙公司的合作,后王某告知双方合作终止。任职期间,王某与甲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甲公司在王某离职后得知丙公司的业务并未停止,但合作方已由甲公司变更为乙公司。乙公司系通过王某与丙公司进行联系,并在名称后冠以甲公司的字号进行合同审批,乙公司实际由王某和其朋友张某共同经营,而丙公司误以为乙公司系甲公司的关联公司。甲公司认为,王某违反保密义务,擅自将其掌握的特定重要客户信息披露给乙公司,与该公司共同使用原告的商业秘密;乙公司作为同行业竞争者,明知王某行为的违法性,但仍与其串通、合谋、非法使用原告的商业秘密,构成不正当竞争,于是将王某和乙公司诉至法院。最终,法院认定王某与乙公司的行为共同侵害了甲公司的商业秘密,判决停止侵权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350万元及合理开支5万元。法院认为,在“冒名顶替”原单位签约类侵害商业秘密案件中,员工获取、披露商业秘密后,合同相对方完全陷入误认,这一违背诚信原则的经营行为应予规制。“司法实践中,涉跳槽员工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的侵权纠纷在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中占有较大比重。”西城法院民四庭(知识产权审判庭)法官刘义军提醒,员工离职后,无论是自行创业还是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均不得违反保密约定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向新用人单位披露、允许其使用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知悉的商业秘密,否则可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行政处罚乃至刑事责任。